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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企业与关联方业务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来源: 时间:2020-12-05 14:46:41 浏览次数:

企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是否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是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的关键,需要用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分析论证并从技术层面上加以规范,使之趋于。 

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之所以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所涉及到的行业相关信息(包括行业的经济特征、行业产业链的位置、以及行业年度景气度等)。或者是掌握的信息很有限,不能满足其业务需求;二是境外关联方信息不公开。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内部信息(包括境外关联结构、企业的定价原则、关联方境外信息)。这两方面制约着反避税工作有效开展。 

然而,这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判断。其有效判定方法是评估测试法。通过审核、评估测试结果,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评估测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联程度测试;二是调整方法测试。 

一、关联程度测试 

关联程度测试,主要反映关联方在与企业在业务往来中的所扮演的角色。其核心是关联方是投资者,还是管理者(或操纵者),如果是管理者(或操纵者),在业务往来中它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有哪些? 

关联程度测试前应做好关联方的认定以及企业与关联方的关系。1、认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2009]2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有八条,主要从资金、管理人员、专有技术、购销控制、生产经营、交易五个方面判定其对企业的控制的方法及程度;2、企业与关联方的关系:(1)确定在资金和经营方面存在的利益关系;(2)明确企业是否只有生产权;(3)内部是否有一整套严密控制制度;(4)价格有没有独立的定价权;(5)企业与客户是否直接签订合同,还是关联方下指令单;(6)货款结算方式。通过整个生产流程,测试企业与关联方关联程度。 

《办法》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明确指出,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接受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填写的《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它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 

关联程度测试总评:结合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的表现形式以及企业功能风险分析三个方面综合评价企业与关联方关联程度。在这三个方面中,重点是《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从《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来看,企业功能风险分析主要包括:研发功能、生产功能、市场推广功能、销售及分销功能、管理和其他服务功能五大功能及风险涉及18个子项的测试。将这些项目在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分解,关联方在分解功能和风险中承担的职能越多,说明关联的程度越密切,人为操纵的可能性越大,转让定价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如:某企业与关联方在功能和风险方面关联程度进行评估测试情况: 

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B3等均为A企业的关联企业。 

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见附件表1) 

从上表可以看出,被调查企业只有生产功能、承当生产风险和部分管理和其他服务以及财务风险。研发、市场推广功、销售及分销都受控于关联企业,说明关联程度较高,存在转让定价的可能性大。 

二、调整方法测试 

决定转让价格的方法就是转让定价方法。关联方之间进行转让定价时可以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其它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交易净利率法等。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1)转让定价方法是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基础。关联企业在业务往来时应按照转让定价方法制定价格;税务机关在也应转让定价方法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2)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和论证的重要依据。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不同。《办法》在同期资料章节对企业适用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采用了方法要求陈述其观点。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时,重点是方法的合理性。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在验证测试中,主要决定测试者掌握的信息和对事物的判断能力。从转让定四种方法来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测试理论性较强,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因市场份额、地域、合同期限、支付条款、数量与质量等因素所造成的交易差异很难合理消除,这种测试方法不建议使用。而转售价格法受限于境外关联方是否提供再销售价格和转销利润水平,在实际工作中、该方法测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中。成本加成法和其它合理方法是企业与税务机关都乐意采用的测试方法。更多的人乐于采用其他方法中的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交易净利率法。 

3)不同方法的测试对验证合理性的影响 

不同方法的测试结果是不同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与毛利润率相比,企业净利润率不易受到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某些功能差别的影响,而企业间履行的功能差别通常又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变动上。因此,有时毛利润率差距悬殊的企业间仍可能取得类似的净利润率;尽量消除这些差异的方法是科学地选择调整方法和可比企业。 

当正确选择方法后就可以通过收集第三方信息,选择与被调查企业在功能与风险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作为可比企业,收集可比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寻找可比指标的区间。通过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的比对分析,判断分析指标是否落在可比企业指标区间,从而判定企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选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会优先选用公开数据进行相关的验证和分析,这是因为选择公开数据是为了主观因素对测试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了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通常选用公开数据采用第三方信息,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目前大多采用:(1)税务总局推荐BVD公司采集的OSIRIS数据库数据;(2)国内上市公司(沪深股市)数据库数据。由于数据库内的企业所处的(地区)不同,数据的来源与被调查企业在地域上就有差别,采用不同数据库中的数据测试,对测试结果会有影响。笔者认为,用国内上市公司(沪深股市)数据库数据优于其他数据库数据,其原因是:将可比企业确定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采用相同的会计制度,可比性比较强,另外,可比企业的数据均来自上海证券市场、深圳证券市场数据库获取行业公司,数据的可靠性比较高,权威性比较强。 

(一)行业信息的采集 

以上海证券市场、深圳证券市场上市企业进行采集为例: 

如对汽车行业的调查。通过行业板快搜索所有与汽车有关的企业以及相关资料,可取得76家上市汽车公司样本数据以供筛选分析。 

(二)行业信息的分析 

(见附件表2) 

行业信息的分析主要包括:可持续经营、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特殊因素分析四个部分。可比公司的选择过程及理由: 

1)可持续经营 

对于持续经营存在问题的公司(ST公司)予以剔除。共涉及5家公司。 

2)定性分析 

所谓定性分析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的方面的分析。可比企业的定性分析,重点对测试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以及生产产品更倾向哪个行业三个方面进行逐户分析。将行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与测试行业类别无关的公司剔除。如与汽车行业无关的企业(兼营机器设备、房地产、进出口代理、商业业务等业务的47家公司剔除。 

3)定量分析 

所谓定量分析是对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的分析。可比企业的定量分析,重点对测试企业的研发费用和经营业务占主营业的比重进行逐户分析,通过设定定量值,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查阅会计报表对已确定,超过定量指标的给予排除。在定量方面,我们设定(1)研发费占主营业务1%以上;(2)其他业务占主营业务5%以上的给予排除4家。 

4)特殊因素分析 

特殊因素分析主要是针对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在定性和定量分析以外仍然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排除,尽量使可比性提高。 

(见附件表3) 

通过可持续经营、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特殊因素分析四个部分分析,后确定20家可比企业,同时通过财务分析采集其财务指标。 

(三)行业信息的处理 

可比企业信息表(见附件表4) 

行业信息处理是指在信息分析基础上,充分考虑上述四个因素后,通过排除法,排除了不可比企业后,对可比企业的数据进行处理。根据分析调查的需要,可以设定应处理的各项数据,可比性指标的选择主要决定于调整方法的使用,所要数据支撑的信息,如:可比企业的毛利率、完全成本加成率等等指标,运用四分位法进行比较分析,确定被调查企业的可比指标是否落在可比企业指标值区间。 

完全成本=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完全成本加成率=营业利润/完全成本。 

2010年汽车行业财务指标(见附件表5) 

在转让定价分析中,比较验证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的财务结果时,使用四分位法将可以提利高可比企业利润水平的稳定性及可信性。 

逐户计算每家上市公司完全成本加成率或毛率后进行排序: 

2010年可比企业完全成本情况表(见附件表6) 

首先确定四分位数的位置: Q1的位置=n+1/4Q2的位置=n+1/2 ,Q3的位置=3n+1/4 n表示项数)。 

(四)方法测试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采用了方法,但《办法》未对这些方法的适用性进行排序。在测试前应对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进行论证说明采用的方法是方法。 

假设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毛利水平区间)为方法,则: 

2010年可比企业区间计算(见附件表7) 

Q1 的位置=20+1/4=5.25.Q2 的位置=20+1/2=10.5.Q3的位置=3×20+1/4=15.75. 

Q1 6.12+8.86-6.12×5.25-5=6.81. 

Q2 14.07+15.06-14.07×10.5-10=14.57.Q3 17.62+20.67-17.62×15.75-15=19.91. 

2010年汽车行业可比企业毛利区间为6.81%-19.91%. 

Q1 =6.81%Q2 =14.57%(中位值), Q3=19.91%. 

如果被调查企业毛利率 

如果被调查企业毛利率>Q1Q3,则判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而被调查企业2010年毛利率为9.75%,低于中位值,应该判定为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见附件表8) 

假设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完全成本加成率)为方法,则:2010年汽车行业可比企业完全成本加成率区间15.79%-29.53%. 

Q1 =15.79%Q2 =24.48%(中位值), Q3=29.53%. 

如果被调查企业完全成本加成率 

如果被调查企业毛利率>Q1Q3则判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而被调查企业2010年完全成本加成率为3.55%,不在可比企业完全成本加成率区间,应该判定为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见附件表9) 

调整方法测试总评:通过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同行业信息分析和信息处理,测试被调查企业所测试的指标是否落在可比企业指标区间,如果被调查企业测试指标小于可比企业指标区间,则判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可以判定有转让定价问题; 

如果被被调查企业测试指标大于等于可比企 业指标区间,则判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附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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