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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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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资产评估法》有望今年全国两会后出台

来源: 时间:2020-12-05 22:40:15 浏览次数:

有知情人士昨日向记者透露,备受关注的《资产评估法》有望在今年全国两会后出台,该部法律对国有资产评估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可为国有资产转让保驾护航。

    有知情人士昨日向记者透露,备受关注的《资产评估法》有望在今年全国两会后出台,该部法律对国有资产评估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可为国有资产转让保驾护航。

  记者近日了解到,《资产评估法》立法已于去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专家表示,目前仍然面临一些立法难点,应尽快解决好市场与政府的权力边界问题,实现立法的突破,加快《资产评估法》的出台。

  至于该如何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向记者表示,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权应该清晰划分边界,政府应减少审批权;第二,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资产评估师的资质认定应更加市场化;第三,资产评估结果公允性的认定应交由市场解决;第四,国有资产评估可以专项处理;第五,资产评估的规制应有宽泛的覆盖面,应涵盖新型的权益性资产评估等等。

  “能交给市场的给市场,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推动资产评估立法的迅速出台,为资产评估业创造健康发展的环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曙光表示,《资产评估法》立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产评估监管部门应明确为一个职能部门并减少审批权,立法应明确政府在资产评估行业的商业运行出现负外部性的情况下进行监管。第二,资产评估业应以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自我管理为主,资产评估立法应当按照政社分开原则,赋予行业组织更多的管理与发展职责。第三,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应更加市场化,但政府应加强对评估行为的监管。第四,应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实现评估行业的良序竞争,资产评估行业应按照市场的供需关系提供服务,不能通过立法制定僵化的服务样式。另外,立法应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大刀阔斧地处理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树立立法权威。

  在国有资产评估方面,李曙光表示,这部法律中对于这一块只是一个简单的规定,后续需要通过制定一些细则来加以完善。

  他认为,对于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兼并重组中对于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评估更多的是一个方法和工具,应作为参考价而不能把它作为一个设定的底线,否则有碍于国有资产的流转以及混合所有制的推进,应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底价更加适应市场的选择和要求,不要以行政规定人为的界定。

有知情人士昨日向记者透露,备受关注的《资产评估法》有望在今年全国两会后出台,该部法律对国有资产评估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可为国有资产转让保驾护航。

  记者近日了解到,《资产评估法》立法已于去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专家表示,目前仍然面临一些立法难点,应尽快解决好市场与政府的权力边界问题,实现立法的突破,加快《资产评估法》的出台。

  至于该如何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向记者表示,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权应该清晰划分边界,政府应减少审批权;第二,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资产评估师的资质认定应更加市场化;第三,资产评估结果公允性的认定应交由市场解决;第四,国有资产评估可以专项处理;第五,资产评估的规制应有宽泛的覆盖面,应涵盖新型的权益性资产评估等等。

  “能交给市场的给市场,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推动资产评估立法的迅速出台,为资产评估业创造健康发展的环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曙光表示,《资产评估法》立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产评估监管部门应明确为一个职能部门并减少审批权,立法应明确政府在资产评估行业的商业运行出现负外部性的情况下进行监管。第二,资产评估业应以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自我管理为主,资产评估立法应当按照政社分开原则,赋予行业组织更多的管理与发展职责。第三,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应更加市场化,但政府应加强对评估行为的监管。第四,应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实现评估行业的良序竞争,资产评估行业应按照市场的供需关系提供服务,不能通过立法制定僵化的服务样式。另外,立法应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大刀阔斧地处理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树立立法权威。

  在国有资产评估方面,李曙光表示,这部法律中对于这一块只是一个简单的规定,后续需要通过制定一些细则来加以完善。

  他认为,对于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兼并重组中对于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评估更多的是一个方法和工具,应作为参考价而不能把它作为一个设定的底线,否则有碍于国有资产的流转以及混合所有制的推进,应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底价更加适应市场的选择和要求,不要以行政规定人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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